法律主觀:發行公司債券的流程:作出決議或決定;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批準;與證券商簽訂承銷協議;公告公司債券募集方法;公司債券的載明事項;認購公司債券;發行中不當行為的糾正。
政府專項債券是指為籌集資金建設某一特定項目,依靠政府對投資者的信用,約定到期日償還本息而發行的債券。
政府專項債券是指為了籌集資金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通常可以分為一般債券(普通債券)和專項債券(收益債券)。
政府專項債券是為籌集專項資金建設而發行的債券。
專項債券是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要求項目有收益并且具備公益性。
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礎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債券發行、財政收支和庫款管理等,結合資金需求科學安排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節奏,提高債券資金使用效率。
專項債務利息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償還,不得通過發行專項債券償還。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指省級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包括新增專項債券和再融資專項債券等。
第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建立健全有關債券發行的風險防范和控制制度。 中央企業發行債券或為其他企業發行債券提供擔保,應當符合國資委有關風險控制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專項債券采用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第四條 單只專項債券應當以單項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單只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多個項目集合發行。